宅基地征收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组成部分

发布时间:2013-07-22 14:39:54   浏览量: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屋拆迁补差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差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差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涉及宅基地的其他问题
    一、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
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不能流转。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不能被继承。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这是具体执行国家行政法规的结果,而不是继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