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

公房被征收,关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20 12:02:25   浏览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承租公房如何补偿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仍参照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办法第29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事规定的租金标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据此规定,北京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才可获得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