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分配

【上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11 15:11:50   浏览量:

一、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系湘阴县某组村民,1998年结婚,对方系非农业户口,户口无法迁出,一直落户在娘家,两个儿子的户口也登记在该居民小组。该组在陈某出嫁后一直没有为陈某及其子女分配承包经营的土地。2002年开始,该组部分土地相继被征用开发,征用的各项补偿款陆续由村向组及村民分级发放。2003年12月3日,该组召开会议,专门就出嫁女及其子女的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作出了出嫁女不享有分配权,其子女也不享有分配权的决定。陈某对此决定不服,请求重新研究。2004年,组上再次进行了研究,仍然决定对陈某及其子女的村民资格不予认定,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此后,该组四次分配给每个组员35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9166元,安置费15834元。陈某及其子女未分到土地补偿款,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及其子女虽然户口在仙塘岭组,但从未承包过土地,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该组被征收时其属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支付对象的依据,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陈某及其子女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口管理是户籍登记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取得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首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陈某及其子女的户口来源合法,属该组合法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6条第2项的规定,陈某及其子女既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也应当享有土地补偿款的直接分配权。而该组没有按照规定分配其应享有的承包用地,也没有在土地征收后分配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其行为明显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且分配方案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组应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发放陈某及其子女应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