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

企业拆迁补偿相关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3-07-08 14:15:10   浏览量: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按照《条例》第24条固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企业    和店铺类的非住宅房屋拆迁,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条例》第25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各省的具体办法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企业和店铺类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一般不作产权调换安置,而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而《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那个依法给与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特别规定了保障住在房屋拆迁后居民居住条件,而对非住宅类的企业和店铺房屋没有作特别的规定。
3、政策评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拆迁损失的补偿存在以下问题。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合理性问题
    在对停产停业和非住宅房屋营业性损失的补偿上,地方政府一般采用协商价格和按照房屋拆迁补偿费综合的百分比上限补偿的方式。对于前一种方式,是在一定的价格基础上进行协商,达到双方满意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虽然在表面上看是一种很公平的做法,但是在双方的谈判中,企业和店铺相对于政府来说仍然是一个弱势者,政府的政策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企业考虑到将来若继续在该地经营,不可以得罪政府部门,因此在谈判中始终控制一个心理价位,只要不低于就可以;而政府在同企业谈判中往往考虑不到房屋拆迁带来的无形资产损失,而是多寻找企业和店铺如何违规生产、偷税漏税的把柄作为谈判条件,这样形成的协商价格往往不能反映企业拆迁造成的真实损失。对于后一种方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店铺,往往可以得到较为合理的补偿来恢复生产经营;对于规模较小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由于房屋拆迁补偿费总和数量并不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相应较少,可能造成企业过渡期间负担过大而倒闭,无法继续经营。
    (2)企业无形资产损失补偿目前仍是空白
    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和条例中,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损失并未考虑周全,甚至没有被考虑过。而无形资产一旦损失,很难再短时期内恢复到从前,有些甚至永远丧失。在目前的企业拆迁评估中,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即使有考虑,也主要是知识产权类容易发现的无形资产的评估,而对契约类、关系类和综合类无形资产的评估并没有政策依据。
    (3)企业周转过渡恢复期的损失补助同样缺乏依据
    一般地市拆迁补偿政策和评估细则按照企业占地规模或者拆迁面积划分几个等级,针对每个等级制定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的补偿标准。临时过渡费往往按照统一的过渡时间标准发放,一般为3个月到1年。企业过渡恢复期主要是弥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损失,重新经营生产的过程,这段时期成本不断增加,企业状况各有不同,应该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进行过渡补偿,同事辅以帮助,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