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司法强拆案件中法院不作为的表现

发布时间:2013-07-05 18:15:38   浏览量:


司法强拆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还是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和敏感的社会维稳问题,因为它易导致上访、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暴力抵抗等恶性事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行政强拆被取缔,司法强拆成为唯一的强制手段。这一立法变革无疑将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法院深感如临大敌、诚惶诚恐,以消极躲避的态度对待司法审查及强制执行,尽可能将征收强制执行的案件拒之门外,具体表现如下:
1 不依法立案
长期以来,强制拆迁都是一块“烫手山芋”,政府感到头疼,法院更不愿意介入。部分地方法院为了防止引火烧身,出力不讨好,不惜违背法律宗旨和具体规定,通过制定内部指导文件的形式,要求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使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律师普遍反映拆迁案件不立案、不收材料、不出裁定,并纷纷对此深感无奈,声称在涉及拆迁案件时,不立案是原则,立案成了例外。例如,聊城中级法院下发文件规定几十种案件不予受理而且不给当事人任何书面材料。一些法院,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由,内部明确规定,涉及征收拆迁的行政案件一律不予受理。
2 随意提高审查标准
法院如何审查政府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 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由于何为明显违法的标准难以把握,因而这种审查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实施,它规定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在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七种情形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表述,比如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明显”和“严重”这种不确定性极强的表述,可能会成为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搪塞的理由,使得行政效率和政府权威受到挑战,中心工作受到影响。
3 以向上一级法院请示为由进行拖延
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规定“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似乎觉得还不过瘾,于2012年6月13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规定:“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该通知并未规定上一级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期限和方式。
4 错误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勇于突破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中规定“裁执分离”,笔者认为裁执分离仅仅用于征收拆迁的非诉执行中,事实上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有两类五种:两类包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强制执行;五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民事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非诉讼执行和行政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法院有意无意混淆五种司法强制执行类型,滥用裁执分离,将本来只能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推给政府,出现不应当出现的政府暴力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