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

什么是宅基地“腾退”?

发布时间:2013-06-25 14:09:56   浏览量:
所谓的“腾退”并非法律用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是找不到任何相关明确规定的。且据笔者所见,“腾退”仅为北京地区所独有,与其他各地盛行的“新农村建设”有异曲同工之效。从“腾退”的表现形式来看,通常有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由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腾退安置补偿方案》及实施细则;
    其次,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本村村民发放《致被腾退人的一份信》,告知腾退的相关具体事宜;
    最后,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的开发公司作为腾退人与被腾退的村民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腾退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并拆除地上房屋,给予被腾退人货币补偿并准许其以较为低廉的价格按照“购房指标”回购相应套数的安置楼房。综上,笔者认为“腾退”究其本质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腾退”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腾退”中通常是由村民委员会充当腾退人的角色,以形式上村民自治的方式(一般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腾退安置补偿方案》及实施细则,并贯穿整个腾退过程;
    2、被腾退人一般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或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人,但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拥有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的“巨大”权力,其出具的“宅基地确认单”是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乃至法院都认可的有效凭证;
    3、补偿名目繁杂且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如实践中常见的“大病困难补助”、“经营损失补助”等,其具体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4、纠纷易生,且种类繁多,例如,有些是受到历史及传统户籍制度等因素影响,致使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登记有多处宅基地,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本应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因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换房”、“换地”造成的登记与实际占有使用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矛盾;
    5、“腾退”过程缺乏有效监管,违法情况十分普遍,且维权难度较高;
    6、《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协议内容不规范,多表现为权利义务表述不具体,不准确;签订的形式不规范,多表现为作为腾退人的开发公司不盖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