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昆明】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3-09-27 12:16:47   浏览量: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华山东路60号6楼。
  法定代表人尹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男,汉族,1927年2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53号3栋1单元702号。  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炳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双方已就一审判决达成了执行合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上诉人昆明居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褚晓云
审  判  员    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    起  俊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