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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浦)征地告[2012]第102号

发布时间:2013-08-09 13:57:27   浏览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2]67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东靖路(申江路-华东路)新建工程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曹路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曹路镇(乡)光明村6队(组)922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65.5平方米、建设用地256平方米、未利用地2300.8平方米。
    2、曹路镇(乡)光明村7队(组)1701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923.8平方米、建设用地890.7平方米、未利用地1202.9平方米。
    3、曹路镇(乡)努力村1队(组)3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4平方米、建设用地29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曹路镇(乡)努力村2队(组)574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18.7平方米、建设用地214.5平方米、未利用地512.4平方米。
    5、曹路镇(乡)赵桥村10队(组)1335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94.1平方米、建设用地4101.6平方米、未利用地1454.8平方米。
    6、曹路镇(乡)赵桥村2队(组)71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06.7平方米、建设用地1665平方米、未利用地1503.2平方米。
    7、曹路镇(乡)赵桥村3队(组)223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6.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26.7平方米。
    8、曹路镇(乡)赵桥村4队(组)1242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0平方米、建设用地5144.3平方米、未利用地1856.5平方米。
    9、曹路镇(乡)赵桥村5队(组)2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77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615平方米、建设用地12568.7平方米、未利用地9557.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1]第118~12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曹路镇规建环保办(曹路镇明春路3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2年10月2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