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及特征?

发布时间:2013-07-24 17:13:49   浏览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折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特征是不同的。在此逐一说明:
    1.采用货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前述,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来换取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所谓互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进行相互交换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互易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就财产权进行交换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起即为成立,无需以物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2)互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转移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双方要相互交换财产,一方接受对方财产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交换的财产价值一般相当,如价值不等时,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货币予以补偿。(3)互易合同是非金钱以外的物的交换。这是互易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当事人双方是直接以价值相当的货物进行交换,一般不出现金钱支付形式除非双方交换的货物不等值时,一方需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补偿。交换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非物质财产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能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