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3-07-24 16:58:31   浏览量: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批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及地区民法所普遍确立的制度。
    我国法律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早已确立,但不同时期,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各不相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在不同时期也有一定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可具操作性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次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仍无明文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律师提醒:在出卖房屋时,要注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