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7-24 15:34:14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据报载,在200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02年因商品房广告虚假引起的投诉比上一年增长177%,成为商品房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这里所指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
    “说明和允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疗媒体的广告栏目或自行印制售房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作出的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陈述。这些内容,开发商多数情况下会拒绝写进合同条款中,但对购房合同的签订又有着巨大的影响,如何界定房地产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法律责任。则成为将来以后,双方产生纠纷时的一个关键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各个法院也有着不同的意见。

    律师提醒:购买商品房时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及取证,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要针对各个地方法院的不同掌握尺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