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对自建房的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3-07-17 17:08:46   浏览量:

   自建房因未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因此在城市房屋征收时不会予以征收补偿。而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自建房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赔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与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与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