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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05]164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09:12:30   浏览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汕府〔2005〕16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5月27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5〕107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9.971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外砂镇大衙社区村民委员会、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机窝后地段。四至范围为:南社村(88.366亩)及大衙村(13.957亩)片:东至新沟东片、西至迎宾北路、南至水田、北至水田;大衙村(47.25亩)片:东至旱洋、西至迎宾北路、南至水田、北至水田。土地地类为耕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龙湖区外砂镇大衙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4.0805公顷(折合61.2075亩);龙湖区外砂镇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5.8911公顷(折合88.3665亩)。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6.9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2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3万元/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038.0366万元。
  四、配给被征收土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户转非农户口指标598名(其中:大衙村245名,南社村353名),并按被征收耕地标准划留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20指标给大衙、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地点以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龙湖区外砂镇大衙、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按各辖属社区登记)。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092。
特此公告 。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