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多样化简析

发布时间:2013-07-08 16:08:32   浏览量: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征地拆迁愈发呈方兴未艾之势。与此同时,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尤以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为甚。农户们土地被征后得不到妥当安置,补偿标准也大多偏低,遂对征地拆迁多持排斥、畏惧心理。也因如此,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已然成为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推进的巨大障碍。
    近日,据大河报报道,新乡县古固寨镇祥和社区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政府为搬迁的农民提供这么好的条件,为啥大家不领情呢?”祥和社区党总支书记孔繁鑫说,我们挨家挨户去农民家走访,去听他们的心里话。最终,“戳破了蒙在农民心里的窗户纸”,发现了农民最担心的问题——搬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虽然当地政府为入住社区居民办理了城镇户口、房产证,让农民享受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但是,很多村民都说,没有活干,还不饿死?
    正所谓一叶知秋,失地农民对于征地后如何维持生计的惆怅大抵是一致的。显然,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无法消除这种惆怅,甚至在其中扮演了导火索的角色。那么,我们有必要反思当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寻找一副改革良方。
    我国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安置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按照现有的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所获得的主要是货币形式的补偿,且补偿标准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因失地所带来的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农民无法再完全以土地为生,甚至直接转变为城镇居民,但是生活环境的巨变对于缺乏城镇生存技能的农民来说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技能、资金、以及社会保障的缺乏使其快速“沦落”为弱势群体,不仅自身和家庭生存得不到保障,也极易成为城市不安定的隐患之一。由于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离开土地之后,难以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又加上理财能力缺乏,难以使用补偿款进行合理的投资,坐吃山空成为常态,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频频有新闻报道农村拆迁户得到拆迁款之后,由于没有长远的谋生手段,又被不法分子引诱,走上赌博犯罪的道路。因此,货币形式的一次性补偿虽然不可替代,但也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应该思取更多更长远的安置方式。
    上述问题其实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认为,征地制度改革重要的就是要完善补偿安置制度,把征地补偿和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安置区别开来。补偿是对土地及相关财产进行的损失赔付;安置是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只有将补偿与安置相区别,多种补偿安置方式相结合,才能够能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无独有偶,江西省近期也提出,“十二五”期间,加大对征地补偿方式改革力度,建立货币补偿、安排技能培训及就业、兴建市场、留地安置、土地入股等多种征地补偿安置新模式。
    结合当前成功案例及社会实践,笔者认为,可采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有如下几种:
1、货币
    货币补偿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补偿形式,也是各国通用的一种形式。货币具有直观、可替代、高度流通性等优点,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主要的补偿形式。在我国的法律中,货币补偿形式往往以“费”的形式出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货币纵然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偿方式,但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有些损失是货币无法补偿的,比如,因为土地的征收减损而使得原土地权利人在土地之上的权益减损,货币纵然可以弥补其中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被征收人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丧失、社会保障权益的丧失、工作机会的丧失等,是金钱无法弥补的,因此,必要以其他形式的补偿加以弥补。
2、实物
    实物形式的补偿主要体现在居民回迁楼、置换土地等形式的留用地安置上。留用地安置是指,土地征收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的保障,作为对被征收土地的置换,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作为被征收人的生活或生产居所,以补偿和维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补偿安置方式。留用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弥补被征地农民的损失。
3、工作权利
    被征地农民的工作权利也是征地补偿中应予考虑的部分。实践中,工作权利的补偿主要是指招工安置,即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和被征地农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工作机会,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工作权利的补偿是更进一步的补偿,可直接给予失地农民正当的谋生渠道,不至于坐吃山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补偿可以作为前两项补偿不足的补充。
4、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失地农民被“农转非”之后,应及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否则,易造成失地农民补偿不足又缺乏社会保障的被动局面。
    综上,单一的补偿形式并不能弥补失地农民的全部损失,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补偿形式,多管齐下。
    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对于补偿被征收人无疑是最有利的,但是这样安排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补偿安置资源(主要是安置房)无法满足全部需求时该如何取舍?
    如果将选择权赋予被征收人,在其选择一边倒的情况下,便产生了征收方无法调配资源的问题。如果将选择权赋予政府,则这一选择权就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灵活选择,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采取不同的补偿形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尤其在货币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无法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弥补货币补偿的不足,让被征地农民体会到政府的关怀和自身利益的被关注。另一方面,多种选择意味着政府有权力决定采取何种补偿形式,使得实践上会于无形中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因为对于补偿形式,被征收人没有权利进行选择采用某一种或某几种。
    因此,对于这几种补偿形式应分别对待。货币、实物补偿可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定下来,不能为其他方式取代;对于其他形式的补偿则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地方情况进行选择。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选择其他形式的补偿而降低货币形式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