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常识

低征收标准下的征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3-07-02 16:34:12   浏览量:
随着《土地管理法》紧锣密鼓的修订,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在民众的呼吁以及舆论的渲染下已是势在必行。根据最新发布的消息,在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中,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突破了最高30倍的限制,且不设上限。闻讯,作为专业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我们颇感欣慰。我们见证了中国征地拆迁进化史上的众多血与泪,并痛他们之所痛。而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征地拆迁纠纷甚至于群体事件频见于大小媒体,根本原因就在于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实在太低,有违公平补偿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受益的将是被拆迁人——他们在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所获得的征地补偿额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不过,与大多数极力赞成补偿标准提高的主流舆论不同,一部分发出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人担心补偿标准提高会导致政府拿地成本增加,继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会转嫁到房产上,造成房价上升;也有人认为提高补偿会造就更多的“漫天要价”型拆迁户。这些担心不无道理,也反映了部分国情现状。
    那么,在征地改革呼声甚高的现阶段,改革是大刀阔斧还是和声细语,补偿标准的改革又是怎样一种情势呢?补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真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吗?倘若不改或者小动就不能平复纠纷吗?不妨先了解一下新加坡的土地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新加坡国土面积小,土地资源紧缺,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国有或公有,而且其中相当大的部分都是通过土地征收而转归国有或公有的。自然,土地征收补偿是新加坡举国适用的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自1965年建国至今,以“低补偿”为显著特征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新加坡运行了四十余年之久,直至2007年才进行重大修改,在此之前,该制度一直是新加坡国内外诸多人士倍加谴责的“恶法”。
    例如,新加坡政府征地毫无商讨余地且法定补偿严重偏低,不亚于光天化日下的抢劫;政府低价征地高价转售,被征收者获得的法定补偿金难以回购到相同面积的住房,显失公平正义;政府征地获益巨大但并未反哺全体国民而是纳入国家储备,实质上变成了人民行动党执政安全的储备金。李光耀对人民行动党执政经验的总结印证了上述评价在一定程度上的客观真实性。他承认,新加坡土地征收制度采取的一直是绿林好汉式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做法。期间,确实导致众多公民极不情愿离开家园的“被上高楼”现象,某些选区(如安顺区)的拆迁户因此心生怨恨,在国会大选中将选票投向反对党。
    新加坡学者乃至政府官员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也确证了新加坡长期以来实施的土地征收制度所存在的“低补偿”显著特征。如此看来,新加坡的土地征收法规确属“恶法”。但是让人不解的是,这样的“恶法”施行了这么多年,却没有引发诸如暴力强拆、上访、自焚等恶性乃至群体性事件。按理说,在这么低的补偿标准之下,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已经被强制性地降到很低的标准了,发生上访、抗拆等事件应该是正常甚至常见的。但是这些竟然都没有发生!那么,原因何在?这就要从新加坡的征地补偿机制和理念说起。
    新加坡的征地赔偿基本程序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常由享有土地征收补偿的当事人向地税征收官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阶段:地税征收官调查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及要求补偿的人所各自拥有的权益;
    第三阶段:根据新加坡《土地征用法》规定的补偿价格标准,确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数额;
    第四阶段: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如果被征土地所有者对地税官确定的补偿方式、金额,以及补偿费的分配等不服,都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在听取上诉后,可作出确认、减轻、加重、撤消地税官的裁决,或发布其他适当的命令。如果诉讼案涉及金额在5000新元以上,上诉人或地税征收官可以依据法律就上诉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中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由法院作最终裁决。单从征地补偿程序上,复杂且清晰的补偿程序都规定在了土地征收立法中,并且被严格执行,这使得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从产生到解决都纳入到了法律程序中。一言以蔽之,依靠严格的程序法,使得很多纷争得到平息。
    新加坡式征地模式的成功也离不开公共利益优先的传统法治理念。“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经济发展先于人权保障”是新加坡长期以来居于核心地位的国家治理观。这种“施小恶以成就大善”的治国理念渗透于土地征收立法的全过程。其基本法理是: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土地,不应给国家带来不适当的财政负担;社会发展成就不应让个人独享,而应由全体公民共享;在立法设计上应尽量避免“法之不善”引发的土地投机行为和(私人)暴富现象。
    在这样的立法理念以及制度设计之下,新加坡的土地征收制度虽然备受诟病,但是一直较为平稳的施行下来。实际上,不只是其土地征收制度,新加坡的“法治国家”地位也备受质疑。形式正义备受推崇,而有意忽略实质正义,由此导致新加坡在实质法治领域已经严重滞后,实质法治的呼声迫使新加坡也不得不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矫正一些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法规。
    话说回来,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领先于(至少公平于)新加坡的土地征收制度的,但是取得的成果却是云泥之别。究其根本原因,或许不在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偏低,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法的运行上的欠缺,也可以说是形式法治(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的阙如。
    形式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恶法亦法,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安定性)为最高准绳。形式法治强调程序先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具体而言,如果征地拆迁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规制,且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征拆纠纷就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出现负面事件的几率相应也就会减少。
    笔者认为,从维护法律稳定性以及降低法治成本的角度看,一项新的制度是这样产生的:旧有的制度存在“硬伤”;这一“硬伤”不能为当前制度弥补;新的制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具有可行性;新的制度有相应的配套设置保障施行;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后会取得比当前更好的成果。只有在这样的层层严格考量之下,旧制度才有改革的必要和价值。
    就征地补偿制度而言,旧制度的硬伤显而易见,但是,要改革,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如果只是单纯的补偿标准提上去了,而在实践中却是不能严格执行,不能贯彻落实,不能紧密监督,再高的标准也会成为空谈而无一益处。

    (作者:毕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