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常识

“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请求权吗?

发布时间:2013-06-28 14:13:39   浏览量:
 一、事例
    覃某系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成员。1997年1月1日,覃某及其家庭成员与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获得了相应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南宁至百色高速公路因建设需要,征收了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该组以覃某已嫁出本村为由,拒绝分给其应得的补偿款。覃某于2007年12月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请求权。
    二、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当棘突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依法被征收时,作为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该事例中,覃某是村民小组成员,并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而其具有集体成员的资格,并且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论其出嫁与否,作为集体成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都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三、政策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