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收

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应按何种法定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13-07-08 16:09:53   浏览量:

 
一、事例
    某高速公路的修建需要贯穿某村的一片基本农田。根据政府做出的补偿方案,给予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不服,认为给予的补偿标准太低。
    二、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这一规定中的6倍至10倍和4倍至6倍的标准,是征地补偿的基本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按最高标准补偿。因此,按照上述基本标准确定的范围,土地补偿费10倍补偿和安置补助费6倍补偿就是最高标准。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同条规定,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因此,依此规定,安置补助费的法定最高标准应是15倍而非6倍。
    此外,《土地管理法》的同条还规定,依照上述基本标准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两项补偿费之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耕地征收的最高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既然对基本农田的征收应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这就意味着本事例中,只给予合计15倍的补偿,在补偿标准上过低了,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有权请求按照法定最高标准30倍给予补偿。
    三、政策法律链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2004年)一(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