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常识

因拆迁过渡期安排住房问题租房补贴已经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增加?

发布时间:2013-09-28 14:15:07   浏览量:
 

【问题】
 
    李翔是本市某私企职工,在河西区有一私产平房,96年平房改造时被长兴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就拆迁过渡期李翔住房问题达成一项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自96年6月份至98年6月份为拆迁过渡期,在此期间李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长兴房地产公司每月给李翔租房补贴300元,双方于96年6月份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97年8月份,李翔了解到邻居张鹏拆迁前和自己住房的面积、朝向等完全一样,而且长兴房地产公司也与张鹏签订了补偿协议,长兴房地产公司每月给张鹏600元的租房补贴,李翔感到心里很不平衡,97年9月份就起诉到法院,要求长兴房地产公司增加租房补贴,长兴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不同意给李翔增加租房补贴。
 
【解答】
 
    从实际情况看,李翔和张鹏住房面积、朝向完全一样,而长兴房地产公司给李翔过渡期的租房补偿只有张鹏的一半,确实有失公平;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虽然长兴房地产公司给付李翔租房补贴的行为显失公平但由于时效的原因,李翔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