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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杨箕村最后留守的两户“钉子户”终于同意搬迁

发布时间:2013-07-30 15:26:10   浏览量:


我的房屋谁做主
 
    历经3年,广州杨箕村最后留守的两户“钉子户”终于同意搬迁。至此,杨箕村需拆除的1400多幢房屋中,签约率、房屋交付率均达100%,整村动迁工程顺利结束。对此,广东省华南和谐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活宁先生认为,杨箕村拆迁的教训是,应当让居民“共同决定”社区公共事务,这种结论并不正确。导致两个“钉子户”最后决定签署拆迁协议的是,越秀区的官员承认他们“是在合法范围内维权的”,即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被侵犯,自己的财产只有自己有权处置,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政府官员承认“钉子户”坚持不拆迁,是他们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如何处置应当由房屋的主人说了算,而不是全村人说了算,特别是房屋拆迁完全不是公共事务。如果继续认为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就无法解决现在遇到的房屋拆迁中的所谓“钉子户”问题。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明确,房屋拆迁或者不拆迁,应当由房屋所有人决定。或者说,即使政府出于城中村改造的需要,也要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不能强行拆迁,同样,也不能因为全村的其他人全部同意拆迁,就可以强迫不同意的人同意。具体来说,就是“共同决定”并不能代替个人的同意权。
    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叶子,同样,城中村的每户农民的情况都不相同,因此,过去那种根据每户房屋的建筑面积一刀切式的补偿,是不能解决所有拆迁户的问题的。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开发商根据第三方的评估,先向全体村民提出一个基本补偿价,并且大多数村民没有异议,用基本补偿价分别与每个拆迁户进行协商,并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签署相应的赔偿金额,以便尽最大可能达成妥协。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一刀切造成的阻力,又可以很快完成全部拆迁协议。
    拆迁的问题上,不能再重复过去那种把城中村拆迁当成公共事务,由村委会做出“共同决定”,代表村民与开发商签署拆迁协议,然后再逼迫村民拆迁,这种“共同决定”显然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开发商分别与每户村民进行协商,并分别签署拆迁协议,才有可能防止城中村改造被无限期延期,特别是发生村民因反对拆迁酿成的各种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