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

什么是房改房?

发布时间:2013-07-24 15:41:11   浏览量: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和国情特殊所决定,房屋形态呈现多样化。根据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住宅用房屋、商业用房屋、公益用房屋,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公房和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从房屋权属状态可分为公房和私房。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齐总国有房屋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直管公房),集体素有的房屋是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房改房又称易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者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齐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房改房又可以根据购买价格、公房房源、购买者所拥有权利范围的区别做不同的分类:
    (一)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
    房改房存在主要目的是完成向货币化、商品化住房分配制度的过渡,因此,与其他商品不同,他的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现实住房简单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的住房供给体系原则决定。根据职工购买住房的价格及拥有权力范围不同,房改房又可以分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国家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市场价房,是指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市场价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成本价房,是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成本价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
    标准价房,是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标准价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比例进行分配。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1999年,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资源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进入市场价。
    (二)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根据行使原公有住房管理权的机构不同,房改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是国有产权房,即由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
    自管公房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三)不可交易房和可交易房
    以居民购得公有住房后是否可以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可将房改房分为不可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和可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两种。
    一般来说,房改房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和上市准入证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上市交易,但有部分房改房不允许买卖,不能上市的:
    (1)违背房改政策购买的,如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3)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已抵押且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7)对于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其中,“对于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最为普遍。许多原公有产权房屋建造在单位或集体组织内部,在以房改房产权形式出售给个人时,为了维护本单位内部环境,作为共有人的单位或集体组织与购房者签订了限制向外转让房屋苏有权或租赁权的协议,禁止房改房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