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

开发商哪些欺诈,可获得一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4 15:38:40   浏览量:

    生活中很多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基于购房者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的心态,采用各种的方法欺骗消费者购买其房屋。那么,具体哪些欺诈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的相应赔偿的呢?法律上的欺诈究竟指的是何种程度的欺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欺诈定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与对方订立的合同。由于欺诈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并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对欺诈行为均彩取否定的态度,并对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及欺诈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只有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欺诈行为,才会承担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虽然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因此要结合证据,最终来判定欺诈行为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