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

房价涨了,卖家是否可以支付违约金来终止交易

发布时间:2013-07-24 14:55:09   浏览量: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此条款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不得擅自以其他的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从而变更合同;二是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
    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才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必履行。”
    案例:卖家张某和买家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海淀区的房屋转让给李某。房款为150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给张某,张某于收到首付款7日内将房屋交付李某,又方定于2011年10月10日到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约定,如因一方原因交易不成功,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房屋价款5%的违约金。在李某支付首付款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不想再出卖该房屋,提出要求李某加价,被李某拒绝。双方因房价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张某提出退回李某已付的首期款并按合同向李某支付违约金75000元,双方取消交易,仍被李某拒绝。2011年12月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又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配合李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应于判决之日30日内与王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过户手续,但对于王某提出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